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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军区联勤部三八保育院章程(三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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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多 发布于:2014-09-18 14:11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第三章    人事管理
第十八条 本院实行定编与聘任合同制,教职工必须履行职责,执行规定的各项工作计划,完成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。
第十九条 本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及聘任制度。
第二十条  教师享有《教师法》规定的权利,履行《教师法》规定的义务,保育员、炊事员及教学辅助人员参照执行。
第二十一条 本院鼓励教师开展教育、教学改革和实验,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教育科研,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及其他方式的培训。
第二十二条 本院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待遇,逐步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。
第二十三条 本院每年对教师、职员和工人的思想与业务水平、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、公正的考核。
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,违反院规章制度和工作中发生错误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理。教职员工认为合法权益收到本院侵犯和对所受理处理不服的,可到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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